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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合肥地區涉房地產經紀法律問題典型案例——
帶你弄清“房產中介”那些事兒
來源: 安徽新聞網-安徽日報 2024-06-27 08:25:54 責編: 武靜

未履行告知義務,中介方需擔責

2020年1月1日,江某(甲方、出賣人)與吳某(乙方、買受人)簽訂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易房屋情況為:所有權證滿兩年,是出賣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因房屋交易所發生的契稅、產權證工本費、登記費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同日,江某與吳某、某公司(丙方、居間方)簽訂一份《居間服務合同》,甲乙雙方向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共計78680元。后江某另行購買房屋,并過戶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不再符合約定條件,吳某在過戶案涉房屋時支付了契稅33000元、個人所得稅22000元。2020年4月7日,某公司的員工告知吳某,江某購買另一套房屋要過戶,但未將由此導致案涉房屋交易屬性的變化及后果告知吳某,某公司認可其工作存在疏漏,但稱不是故意隱瞞。

【評析】本案中,江某在案涉房屋過戶至吳某名下之前,過戶了另一套房屋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交易屬性發生變化,某公司在居間服務過程中未向吳某告知江某該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對吳某的損失進行賠償。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吳某損失22000元。

中介方在居間服務過程中未將房屋“滿五唯一”等相關條件已發生變化的情況及造成的后果明確告知買方,房屋權屬發生變化導致買方多支出個人所得稅,中介方應對此行為承擔責任,負擔因此多支出的個人所得稅。

買方“跳單”,應按約定支付中介費

2020年,買方黃某在某中介公司進行居間服務情況下,與賣方馬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黃某向馬某購買房屋,同時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當日支付定金5000元,雙方自行交接定金。當日,某中介公司收取馬某的房產證。后該公司一直跟進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導并催促黃某辦理貸款預審等相關手續。馬某于2020年5月與該公司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載明馬某與某公司約定,若賣方解除合同后再與黃某、鄭某或其直系親屬交易本房屋,則視為賣方違約,須賠償某公司中介服務費3000元,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某中介公司收回馬某一切原合同并退還馬某房產證。后馬某、黃某、鄭某與居間方某地產投資顧問公司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黃某、鄭某向馬某購買其房屋,黃某、鄭某在過戶前向居間方支付傭金12000元、中介服務費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黃某、鄭某與馬某完成網簽《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備案。

【評析】本案中,黃某經某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馬某達成購房協議,并簽訂了相關居間合同,應屬合法有效。但因黃某拖延支付房屋價款,出賣人馬某解除了雙方買賣合同,導致合同終止履行,同時黃某又與其他房屋中介機構達成居間協議,支付少量中介服務費,再次以同等價格與馬某交易同一處房產,明顯屬于“跳單”行為。某公司作為居間人已經積極履行居間合同約定的大部分服務內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無明顯過錯,也無重大過失,黃某應當支付某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費用。法院綜合考慮某公司的工作成本及雙方對中介服務費的約定,判決黃某支付某公司中介服務費14000元。

從法律性質來看,“跳單”是一種為了規避報酬給付義務而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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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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